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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豪律师:被纪委留置后家属必须小心的八个要点(强烈推荐)
最近,我在云南某地为一件受贿800多万的案件辩护,目前在检察院阶段成功为我的当事人取保候审。内行人应该都知道,涉案金额如此之巨大,能够取保真的是非常非常不容易,罕见的成功案例。
回到正题,尤其是近几年,我和我团队的足迹遍布了全国,办理过各式各样的职务犯罪案件,级别从科级到省部级。本文是我这一年间“关于家属在留置期间必须要格外注意的事项”的新的心得体会,分享给大家。
另外,之前我们也写过两篇文章,同样是干货中的干货,有兴趣的家属可以了解:
2、家属被纪委留置了,在纪委网站通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会很严重吗?(可点击)
(2)如果是公职人员的亲属被留置(儿女、老公老婆或者是兄弟侄子等),后续不移送司法的概率是有的。
他的家属也是了解到我们团队在全国成功辩护了很多职务犯罪案件,也是慕名而来,委托我来提前介入本案,给家属提供对应的法律帮助。我介入之后,经过了解,我告诉家属分析到,至少有5成以上的把握,后面他能平安回家,不会承担任何的刑事责任。
果然,我的当事人被纪委留置两个月之后,成功解除留置。第一时间,我和他在昆明的公园1903见了面。
家属找到我之前,已经向纪委退了几百万。她告诉我:“张律师,当时我接到纪委的电线多万。而且,我老公还从里面带出来一张条子,叫我全力配合,我想都没多想,就把钱退了。如果我早点找到你,早点向你咨询就好了....”
在留置4个多月的时候,纪委再次给他老婆打去电线万,还说:“如果你不退,不仅意味着你之前几百万金额白退了,而且还会极度影响你老公的认罪态度,后面被判重了不要怪我们没提醒过你。”
这个时候,我就结合办案经营跟家属一起分析。最后他老婆就决定不退这个钱。直到当事人被解除留置的第一时间,我就赶去看守所会见他本人、检察院去阅卷。
我惊讶的发现《起诉意见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压根不包括这60万。(注:当事人不是党员,也不存在违纪的说法)于是,我就赶快问我的当事人:“你知不知道有个60万的事情,这个钱到底与本案有没有关联?为什么当初打电话给家属叫退钱?”
他说:“张律师啊,当时纪委说要给我增加60万的贪污金额,笔录都给我做好了,但后来就不了了之了,也没有找我了,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儿..”
家属了解到这个情况就吓出一身冷汗,说:“张律师,如果当初没有你来帮我分析,这个钱我退了,是不是意味着他不仅要再追加一个罪名,还被没收60万的财产!”
我们团队在湖北湖南、内蒙古、甘肃、新疆等地都办过职务犯罪案件。其中,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和专业极致的辩护,有多起案件成功把监委、检察院指控受贿的金额,成功还原事实为“借款性质”,被法院依法认定不构成受贿。
【详见:无罪|城投董事长被留置后,受贿150万判决无罪,律师斗争二审改判】
归其原因,一方面案子本身的真相就是个借款性质,就不属于受贿;另一方面,家属从头到尾都没有退过钱。
要知道,如果你已经退过钱,但是法院最终判决相关金额不构成受贿,这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纪委还需要把多收的钱退还给你。法律上没有一点问题,但是实践中,无疑是人为地加大了无罪辩护的困难程度。
家属先退了60万,后面纪委又让退100多万,这样一个时间段他坐动车找我当面咨询。我建议他向纪委的办案人员追问:“你叫我退的钱多少是违法款,多少是违纪款,违法款是贪污还是受贿?”
解除留置之后,我们会见到当事人了解到:退的60万全部都冲“违纪款”收缴了,一分钱都没有冲“违法款”收缴。换句话说,办案单位认为你在受贿赃款这部分,属于是一分钱没退,即便你退了60大60万,但你跟积极退赃的从轻情节没有半毛钱关系。
还有,家属差点被自己被气死了——这个60万违纪的相对方(送钱的这个人)早已经死了,已经死无对证了。从证据的角度来看,只有单方陈述的证据,不管是违纪款还是违法款都无法认定。但是,由于你主动把60万退了。不好意思,我还是可根据“登记上交”(违纪的一种)给你没收。家属非常郁闷,一方面责怪自己,一方面也责怪他爸:“死人的钱都要说,不知道他怎么想的!”
【我相信有些人会说:违纪款也该你退啊!但是:(1)经济能力有限的情况,肯定是优先退违法款,因为这是涉及到量刑的从轻情节;(2)违纪的事实是否充分,是否能回忆起是谁送的?证据是否充分?这一些状况在留置期间完全没有办法核实,导致了巨大的消息不对称,你完全有可能就是退了冤枉钱。)
案件是这样的:张三和李四共同受贿180万,张三分得80万,李四分得100万。那现在问题来了,该张三退多少?退80万,还是180万?
1、如果张三退了全部的180万,明显不公平,明明多的100万我压根没有拿到,是李四拿到手的,结果现在还要让我出钱帮他退。
2、如果张三只退80万,一方面,法院会不会不认可我具有全额退赃的从宽情节,不给我从轻处罚;另一方面,即便张三不退,最后法院也会判决:继续追缴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100万,最后我的钱还是要被执行。
张律师给大家讲,张三只需要退他分得的80万就行了,就能获得全额退赃的从宽情节,后续也不会被追缴100万。
法院的裁判逻辑涉及到连带没收和独立没收的刑法理论,我简单讲:1、二人分别所获得的受贿金额是很清楚,账是很明白的,能做到精准追缴受贿款的目的。2、如果让张三把自己没有分得的100万都退出来,就会导致司法不公,等于说强制当事人退出超出自己获利情况的金额。
所以,我沿用的这份重庆的判决书就认可了在共同犯罪中,你分得多少钱,就该你退多少钱。
但是,在留置期间叫你退钱的时候,可不会分得这么细,基本是谁有钱就叫谁退。如果这个案件的家属,在留置期间把这100万退了,那不好意思,本来可以帮你保住的合法财产,肯定是保不住了。
(一)“张律师,我家人被留置之后,纪委找了我们家属去问了好几次话,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什么呢?”
我可以很负责任的对大家说,职务犯罪的案件中,就没有不被叫去问话的家属。如果你的案件正在留置期间的初期,你还没有被叫去问话,那你可能会庆幸看到我的文章了,这对你来说有很大的帮助。如果你被叫去问话的情况,家属绝对有刑事风险,情况严重的话,有很大的可能性被留置。
我目前正在办理两个厅级干部的案件,都是夫妻两口子先后被留置,其中一个案件的公职人员的老婆还被移送了司法程序,目前指控金额高达900万多,但经过我的辩护,有可能刑期非常理想。(后面有机会分享办案情况)
第三类,持有相关公司的股权,分红股、干股,其实就是帮公职人员进行代持、获利。
我们在北方办了一个案件,家属告诉我说。她被叫去做了笔录。纪委查到说有一笔款项经过了他的账户。于是在笔录里面就记载了一句话:“我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构成洗钱。”因为她是我的粉丝,当时在核对笔录的时候,多了一个心眼,看得很仔细。
于是就指出来,洗钱这个词这么专业,我从来就没说过这句话、我也讲不出来,就要求在笔录上把这句话删除。
但是办案人员直接告诉他。笔录的内容一个字都不准改,内容已经打印好了,要么签字,要不就….
后来做完笔录的第二天飞到重庆跟我进行见面,我们提前介入,给她在法律提供帮助。张律师提示警醒我们注意,你就算天天看资料,当你面临真枪实弹的时候,只能说只懂得一些皮毛。
就像这个案件,她一直都明白,笔录中只要记载的内容不是我说的话,那么这个字我就拒绝签字呗。但是你没有想过,遇到上面这样的一种情况,该怎么办?
我手头上有一个案件,是一个处级领导,他在留置两个多月的时候,纪委的办案人员就给他家属联系,说叫他们家里面写一份情况说明,把这么多年的财产情况、收入情况写清楚,当时他老婆就直接把它写了,而且为了自证清白,写的异常详细。
其中有一句线年间我们家通过民间借贷获取的合法利息收入一共是300万。我看完这份情况说明,我就给他下了一个结论:这份情况说明,你是给办案人员提供了“炮弹”。
2、前段时间,有个长春的当事人专程坐飞机咨询我,说纪委叫家属往里面五盒五盒地送心脏病的药,问我是啥意思?我说,这还需要问吗,肯定你是爹在里面心脏病发了,而且是病得很严重。遇到这一种情况,一定要打起十二分的警惕,我们遇到过当事人在留置中心出现各种情况的(不展开)。总之一句话,《监察法》赋予家属了维权的权利,该维权要维权。
我本来以为这样的一个问题没有一点的争议,但当我们辩护了慢慢的变多的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外省的,我们才发现某些办案人员的思维完全是过于僵化。他们都以为,根据《刑诉法》第170条的理解,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非要等到当事人被批捕之后才属于审查起诉阶段,才能安排律师阅卷。
第二点,参照《刑诉法》其他类似的规定,比如说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的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间,难道这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这个阶段不属于侦查阶段吗?还比如说也有规定讲终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难道这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不属于审判阶段吗?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明明是味了保障检察官有充足的办案时限,而不是用来限制律师依法介入的。
我在北方有个受贿罪的案件,已经成功取保了。要知道,当初纪委移送到检察院的时候,在一个结论性的文书叫《起诉意见书》,上面写的很清楚,建议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那么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纪委是建议检察院要去批捕我的当事人,而且要将他继续关押在看守所。那么,我们能把人取保出来,是非常不容易了,而且我要自豪地对大家说这个案件是两个突破,两个进展——不仅争取到取保的结果,还将案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调查!
什么样的犯罪金额对应什么样的刑期?更进一步来讲,啥状况下会被认定为真实的投资关系、借款关系?
如果出现了违法的讯问行为,比如骗供、诱供、刑讯逼供,怎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等等。
之前我辩护过的一个案件,受贿金额是500多万,他留置解除之后移送到看守所,我们第一时间去会见他,他就很有自信的给我讲,说:“办案人员给我讲了,这个金额只判得到6、7年。”我说怎会是,法律规定的很明确,300万以上的金额就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且你这个案件里面目前来讲没有给你认定降档的情节,初步来看你是不可能判到10年以下的。
张家豪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以来,专攻刑事案件,致力于成为学者型律师,将理论融入实务;更致力于成为坚持派律师,坚持让无罪的人免受冤屈,让轻罪的人免受重刑。在案件办理中,都会依托于团队力量,汇聚集体智慧,从证据、程序中抽丝剥茧,寻找突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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